国家级税务
发票事项办理指南
1、发票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目前纳税人可以领购的发票包括多少种?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领购使用何种发票?
第二部分 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领购使用发票规定
4、首次申请领购发票需要持什么资料?办理什么手续?
5、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设定的发票种类,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根据所从事的行业可以申请领购什么发票?
6、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什么规定?初次核定纳税人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是多少?
7、税务机关初次核定纳税人发票最高持有数量是多少?
8、现行各种发票的联次是如何规定的?
9、发票开具地点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到外省市经营应如何使用发票?
10、开具发票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11、如何使用开具发票?
1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财务上如何处理?
13、纳税人应如何保管发票?发票丢失被盗应如何处理?
第三部分 纳税人日常领购使用发票规定
14、日常领购发票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15、纳税人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应如何办理申请调整手续?
16、纳税人发票最高持有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应如何办理申请调整手续?
17、纳税人申请临时增加发票最高开票额度或者最高持有数量,应如何办理手续?
18、纳税人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申请增加发票票种,应如何办理手续?
第四部分 发票使用的其他规定
19、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申请自行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如何办理手续?
20、消费者和单位在集贸市场购买商品如何取得发票?
21、纳税人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应如何开具发票?
2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设定的发票都有哪些防伪措施?公众如何识别?
23、纳税人领购发票和申请代开发票如何支付发票工本费?
具 体 规 定
第一部分 发票基础
1、发票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的商事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目前纳税人可以领购的发票包括多少种?
答:包括两类十四种发票。
第一类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样式和规格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四种。
第二类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样式和规格的发票,包括《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等十种。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领购使用何种发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领购使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其他各种发票。
第二部分 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领购使用发票规定
4、首次申请领购发票需要持什么资料?办理什么手续?
答: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未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前,须持以下资料,首先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手续,方可正常领购发票:
(1)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购票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4)填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5、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设定的发票种类,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根据所从事的行业可以申请领购什么发票?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设定的发票种类按照行业划分包括工业、商业、汽车维修业、修理修配业等四类,一般情况下,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尚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故只能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票种中选择使用。
行业 类别 |
领购发票一般种类 |
领购发票特殊种类 |
工业 企业 |
《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 |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工业企业可以申请领购《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 |
商业 企业 |
《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 |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商业企业可以申请领购《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特定经营范围的商业企业可以申请领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和《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 |
汽车维修业 |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
|
修理修配业 |
《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 |
|
6、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什么规定?初次核定纳税人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是多少?
答:税务机关对各种发票设定了不同的最高开票限额,主管税务机关初次核定纳税人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均为发票的最低开票限额,具体规定是:
发票名称 |
最高开票限额 |
《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 |
十万元版 |
《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 |
万元版、十万元版 |
《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 |
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纳税人月最高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倍,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开票累计金额限额的50% |
《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 |
万元版、十万元版 |
《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
万元版、十万元版 |
《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
十万元版 |
《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
十万元版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暂无限定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暂无限定 |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
千元版 |
《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 |
千元版 |
《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 |
暂无限定 |
7、税务机关初次核定纳税人发票最高持有数量是多少?
答:税务机关初次核定纳税人其他发票的最高持有数量为1个月的使用量,为满足纳税人及时领购发票的需要,采取简化方式直接核定为1本(手工版)或者1卷(电脑版)。
8、现行各种发票的联次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行各种发票的联次具体规定如下:
发票名称 |
联次分类 |
联次用途 |
《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 |
统一为六联 |
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提货联;第五联、第六联为副联 |
《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 |
统一为三联 |
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副联 |
《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 |
统一为二联 |
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 |
《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 |
统一为四联 |
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报查联;第四联为副联 |
《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
统一为三联 |
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副联 |
《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
统一为六联 |
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提货联;第五联为承运连;第六联为副联 |
《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
统一为三联 |
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副联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统一为六联 |
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抵扣联;第三联为报税联;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第五联为记账联;第六联为存根联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统一为五联 |
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为出入库联;第四联为记账联;第五联为存根联 |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
统一为三联 |
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
《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 |
统一为三联 |
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副联 |
《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 |
统一为六联 |
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第五联、第六联为副联 |
9、发票开具地点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到外省市经营应如何使用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领购的发票,仅限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具。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或申请填开零份发票。
10、开具发票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商品可以不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发票时,不得拒绝开具,更不得以内部销货结算凭证代替发票向消费者开具。
从事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粮食收购的纳税人,在收购货物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11、如何使用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使用开具发票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
(4)订本式手工版发票不得拆本使用。
1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财务上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13、纳税人应如何保管发票?发票丢失被盗应如何处理?
答: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公告声明作废。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附送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部分 纳税人日常领购使用发票规定
14、日常领购发票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日常领购发票除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人员身份证,携带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领购不同种类的发票,根据发票“验旧售新”供应方式,还需要携带不同的资料。
第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领购发票,还需要携带申请领购种类的已用发票存根。
第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领购《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还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已存储发票使用信息的用户卡;
(2)发票使用情况报验申请表;
(3)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
(4)作废发票和开具退票的依据;
(5)已开具的最后一张发票记账联。
第六,纳税信用A级企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需要填报《发票验旧报表》(该表可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宣传网站下载),不再携带申请领购种类的已用发票存根。
15、纳税人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应如何办理申请调整手续?
答:纳税人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时,可以提出增加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并按照申请的发票种类提供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人申请增加其他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购票人员身份证明,并填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加《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需要填报《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16、纳税人发票最高持有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应如何办理申请调整手续?
答:纳税人最高持有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以提出增加最高持有数量的申请,并按照申请的发票种类提供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人申请增加其他发票的最高持有数量,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购票人员身份证明,并填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17、纳税人申请临时增加发票最高开票额度或者最高持有数量,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纳税人偶然发生大宗经营业务或阶段性业务量大幅增加,需要临时申请增加发票最高开票额度或者最高持有数量的,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购票人员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①填报《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和书面申请;
②对偶然发生大宗经营业务的,提交购销合同。
18、纳税人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申请增加发票票种,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纳税人首先需要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出示税务登记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购票人员身份证明,填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第四部分 发票使用的其他规定
19、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申请自行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如何办理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再印制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的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3)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
20、消费者和单位在集贸市场购买商品如何取得发票?
答:消费者和单位在集贸市场内购买商品需要开具发票的,由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集贸市场主办方代开《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手工版发票),采用计算机开票的集贸市场开具《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电脑版卷式发票)。
代开发票的“金额”为含税金额,应纳税款由市场内的经营者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转嫁给消费者和单位。消费者和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代开发票工本费。
21、纳税人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书面确认证明,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代开发票工本费。
2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设定的发票都有哪些防伪措施?公众如何识别?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样式和规格的发票的防伪措施包括:
(1)采用数字喷印技术印制发票号码和条码,号码和条码由清晰的点状小墨滴构成;
(2)采用新型防伪纸印制发票;
(3)采用浮雕工艺在发票版心处印制“京国税”字样,立体感强;
(4)使用防伪油墨套印发票专用章。
公众识别的具体方法,已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宣传网站发布。
23、纳税人领购发票和申请代开发票如何支付发票工本费?
答:纳税人领购发票和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发票工本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时,应开具《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区县分局可以采取“一次预缴,分期扣缴”的方法结算发票工本费,预收纳税人工本费时,向纳税人开具《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纳税人每次领购发票时,向纳税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领购发票收据》。
对采用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和信用卡系统(POS系统)的纳税人收费时,开具《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
(1)领购发票具体收费标准和依据如下:
发票名称 |
规格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
电脑五联 |
0.70元/份 |
|
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 |
手写六联 |
4.40元/本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7第095号) |
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 |
手写三联 |
3.10元/本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7第095号) |
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 |
电脑卷式二联 |
19元/卷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控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1189号) |
电脑平推式二联 |
0.20元/份 | ||
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 |
手写四联 |
3.50元/本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汽车维修专用发票〕等部分发票、收购凭证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3第55号) |
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
手写三联 |
3.10元/本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汽车维修专用发票〕等部分发票、收购凭证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3第55号) |
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
手写六联 |
4.40元/本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017号) |
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
手写三联 |
3.10元/本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汽车维修专用发票〕等部分发票、收购凭证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3第55号)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电脑六联 |
1.10元/份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017号)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电脑五联 |
O.90元/份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2215号) |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
手写三联 |
3.10元/本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汽车维修专用发票〕等部分发票、收购凭证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3第55号) |
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 |
手写三联 |
3.10元/本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8第425号) |
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 |
手写六联 |
18元/本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0〕第031号) |
(2)代开发票具体收费标准和依据如下:
发票名称 |
规格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
电脑三联 |
0.50元/份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7第095号)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电脑六联 |
1.10元/份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017号) |
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 |
手写三联 |
0.50元/份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7第095号) |
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 |
电脑单联 |
0.50元/份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7第0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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