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税务
核定征收申请审批(适用于外国企业)
更新时间:2011-06-01
一、业务概述
外国居民法人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承包工程作业、从事国际运输等,构成常设机构,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1985]110号)
《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收入额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5]198号)
《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5]20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6]55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外[198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和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集体与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1996]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成立的组织文件、时间、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协议或外国航空公司、海运公司和陆运公司相关的协议和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进行核对,审查是否一致、准确无误等。
2.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2)代表机构实际经营情况与其签订的协议和合同内容是否相符;
(3)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其收入总额扣除转承包价款和代购代制设备、材料价款后的余额,申请核定的利润率是否低于10%;
(4)申请核定的利润率是否低于同行业利润率水平;
(5)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的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的,如代理业务中部分业务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是否暂按其收入额的50%申报纳税。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外国居民法人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承包工程作业、从事国际运输等,构成常设机构,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1985]110号)
《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收入额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5]198号)
《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5]20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6]55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外[198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和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集体与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1996]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成立的组织文件、时间、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协议或外国航空公司、海运公司和陆运公司相关的协议和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进行核对,审查是否一致、准确无误等。
2.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2)代表机构实际经营情况与其签订的协议和合同内容是否相符;
(3)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其收入总额扣除转承包价款和代购代制设备、材料价款后的余额,申请核定的利润率是否低于10%;
(4)申请核定的利润率是否低于同行业利润率水平;
(5)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的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的,如代理业务中部分业务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是否暂按其收入额的50%申报纳税。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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