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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降低北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制订本细则。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1月9日至1月15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zhongxiaochu@jx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1号楼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求”字样)
3.电话:010-55520839;55520636
4.传真:010-55521001
5.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降低北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发放主体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在北京市的中小微企业通过贷款服务中心办理的首次贷款业务(以下简称“首贷业务”)。或通过“北京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www.smeservice.com或“北京金融大数据”小程序)办理并推送至贷款服务中心的首贷业务(相关金融机构仅限于贷款服务中心入驻银行)。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在本细则支持范围。
本细则所称的“首次贷款”是指企业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在同一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判定标准为此贷款首笔放款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征信报告中“中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条目记录均显示为零。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贷款业务,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均不纳入本细则所称的首次贷款范围。
第五条 获得首次贷款的企业可享受贷款贴息资金。已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首次贷款业务,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的贷款业务为2024年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且当年未放款,于2025年1月1日以后实际放款的贷款业务;及2025年1月1日以后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并实际放款的贷款业务。首次贷款合同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含)。
第三章 贴息要求
第七条 贴息标准。按照首次贷款合同项下,自首笔放款起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20%给予贴息,且贴息资金不高于实际放款额的1%;对于首次放款时已经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照首次贷款合同项下,自首笔放款起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40%给予贴息,且贴息资金不高于实际放款额的2%;对于首次放款后一年内新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自首次放款至尚未认定为创新型企业期间,按照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20%予以贴息,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后,按照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40%予以贴息,贴息资金不高于实际放款额的2%。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逾期或展期期间支付的利息不予贴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八条 贴息方式。按照先付后贴、按季拨付的原则,每季度按实付利息给予企业贴息资金。
第九条 贴息办理流程。企业可通过以下四种渠道进行登记:一是通过“北京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www.smeservice.com或“北京金融大数据”小程序)办理并推送至贷款服务中心;二是通过“首都之窗”——“‘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法人办事”——“获得信贷线上登记”;三是企业自行到贷款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登记;四是入驻银行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代办登记。登记时企业需签订《企业承诺书》(附件1-1)、《企业告知书》(附件1-2)、《授权书》(附件1-3),选择入驻意向银行,由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入驻意向银行。入驻银行完成贷款审批经分行审核确认后,应向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反馈授信结果,完成首贷放款后,入驻银行应将符合贴息条件且已授权的企业相关信息反馈至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借款合同编号、企业划型、是否是首次贷款,以及贷款金额、付息方式、贷款利率、贷款利息(季度实付利息)、贷款起止日期、企业账户信息等。
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入驻银行应筛选出上季度符合贴息条件且已获得授权的贷款业务,形成首贷付息业务汇总表(附件1-4),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收到各银行的首贷业务付息汇总表后,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名称和贴息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拨款通知单,将贴息资金拨付至企业在贷款银行的对公存款账户。
第十条 时限要求。入驻银行应在贷款放款后一季度内,及时进行信息填报、审核,业务信息筛选、汇总和表格报送,对于延迟半年以上(不含)报送的业务,不纳入本实施细则贴息范围。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部门分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资金预算执行和申请,制定抽查核验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配合开展贷款服务中心政策宣传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用于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贴息工作。
市政务和数据局负责对贷款服务中心开展政策宣传、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运维管理、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开展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与金融综合服务网对接等相关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市金融管理局负责牵头开展首贷户拓展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首贷服务力度并积极向贷款服务中心引流,对入驻银行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督促入驻银行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推动首贷政策落实,与市政务和数据局开展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与金融综合服务网对接工作,配合开展贷款服务中心政策宣传等工作。
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依托北京市银企对接系统,持续推进落实已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首贷补贴政策落地实施的行动方案》,引导辖内银行主动、批量对接潜在首贷户企业;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的企业清单配合开展拟贴息企业首次贷款核验工作,督促入驻银行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推动首贷政策落实。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预算和监督管理。预算管理办法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参照《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检查制度。驻场金融机构签订《承诺书》(附件1-5)、《诚信履诺告知书》(附件1-6)。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每年度抽取部分贷款业务的合同与凭证,对企业贷款、放款还款、付息付费等信息与汇总表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对核查发现的,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延迟、缺漏、不实的贷款业务等情况,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对金融机构进行问题提示和督促整改;对申报中存在虚报、骗取、挪用、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对于2024年的存量业务,即2024年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并于2024年实际发放首笔贷款的业务,沿用原有政策。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1-1
企业承诺书
我公司秉持诚实守信原则,承诺首次贷款业务(认定标准见备注)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如由于我公司所提供数据或信息不准确,造成财政资金拨付错误,我公司将退回财政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我公司承诺此项首次贷款业务未享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若我公司从多家银行获得首贷贴息,将退还多补贴的利息。
我公司已被告知并充分知晓,本承诺书及履诺、违诺行为信息将被报送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我公司被认定的违诺失信行为信息,将被纳入失信记录。
公司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细则所称的“首次贷款”是指企业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在同一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判定标准为此贷款首笔放款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征信报告中“中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条目记录均显示为零。
附件1-2
企业告知书
1.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降低北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我市对符合要求的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进行贴息。
2.本政策所称的“首次贷款”是指企业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在同一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判定标准为此贷款首笔放款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征信报告中“中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条目记录均显示为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贷款业务,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均不纳入本细则所称的首次贷款范围。
3.工作人员将向贵公司告知财政资金政策的相关内容、办理流程及资金发放形式。若贵公司符合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进行贴息的政策支持条件,首次贷款产生利息的20%由财政资金进行补贴,剩余部分由企业支付,财政资金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4.若贵公司有意愿享受此项政策,请于贷款发放前及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到北京市贷款服务中心登记。若实际贷款银行与填报的意向银行不一致,请于贷款放款后十个工作日内与实际贷款银行联系,由银行到北京贷款服务中心现场进行更改,如因贵公司没有及时登记或告知贷款银行而导致无法获得贴息政策支持,由贵公司承担相应后果。
5.贵公司应保证提交数据真实准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把本承诺书及履诺、违诺行为信息报送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涉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贵公司应将所涉财政资金退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账户。
6.贵公司此项首次贷款业务仅可享受一次贴息。如该项贷款业务已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不再予以支持。
被告知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3
授权书
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各条款。如有疑问,请咨询经办机构。本授权书中所指政务数据、征信数据,是指本公司进行经营、交易、缴税等日常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数据、税务数据、社保缴纳数据、公积金缴纳数据、海关进出口数据、公共信用数据、人民银行征信数据等。
为便于在北京市贷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贷款中心”)办理本公司相关业务,本公司同意向被授权单位授权以下内容:
授权类型 | 授权内容 | 被授权单位 |
数据授权 | 1.被授权单位可将本公司政务数据通过金融公共数据专区、金融综合服务网向贷款中心进驻机构提供。 2.贷款中心进驻机构可查询、使用本公司政务数据、公共信用数据,用于审核本公司向进驻机构申请办理的贷款等相关资金业务;在其与本公司上述业务合作达成并签订业务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上述业务贷后、事后管理等需要,可查询、留存并使用本公司政务数据、公共信用数据。 | 北京市政务和数据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贷款中心进驻机构 |
资料文件授权 | 1.贷款中心进驻机构可向被授权单位提供基于本公司与进驻机构业务合作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放款凭证、结息凭证等资料文件和利率、金额、期限、账户信息等贷款业务信息和征信数据,用于办理本公司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提供资料文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传文件扫描版。 2.被授权单位可留存本公司征信数据、贷款业务信息,并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政务和数据管理局、贷款中心及其进驻机构 |
本公司声明:进驻机构已如实向本公司提示了上述条款,应本公司要求对相关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公司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被授权单位超出上述授权范围获取、使用本公司数据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无论上述业务申请是否获得批准、业务合同是否终止,被授权单位均有权以纸质或电子档案形式留存本公司上述授权范围内的资料文件、数据等。
授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日期:年 月 日
附件1-4
首贷贴息业务汇总表(参考样式)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划型 | 借款合同编号 | 贷款金额 | 实际贷款利率(%) | 贷款起止时间 | 付息方式 | 付息金额 | 放款时间 | 放款金额 | 付息时间 | 申请贴息金额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银行公章: 申请日期:
附件1-5
承诺书
(银行版)
我行为企业办理的贷款业务为该企业首次贷款,此贷款首笔放款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征信报告中“中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条目记录均显示为零。
我行将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中小微企业首贷相关信息至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按期提交首贷业务汇总表。
我行承诺所提供数据为该笔贷款真实数据,如因我行提交信息有误造成财政资金拨付错误,我行将承担相应责任。
我行已被告知并充分知晓,本承诺书及履诺、违诺行为信息将被报送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我行被认定的违诺失信行为信息,将被纳入失信记录。
银行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分行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6
诚信履诺告知书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降低北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我市对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认定标准见备注)进行贴息。
贵机构应保证提交数据真实完整准确。贵机构报送数据延迟、缺漏、不实的贷款业务等情况,将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金融管理局进行问题通报和督促整改;对报送中存在虚报、骗取、挪用、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知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分行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首次贷款”是指企业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在同一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判定标准为此贷款首笔放款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征信报告中“中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条目记录均显示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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