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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重大区域发展平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我委修订了《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重大区域发展平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3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以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yinqibit@163.com,并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沟通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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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重大区域发展平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2月 日
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重大区域发展平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重大区域发展平台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提高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管理办法》(赣发改投资〔2021〕705号)《江西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评估督导办法》(赣发改评督〔2024〕628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围绕深入贯彻全省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统筹安排本专项资金,支持重大区域发展平台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
第三条 本专项安排的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主要采取落实到具体项目方式下达。
第四条 本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本专项分南昌都市圈、省际合作、苏区振兴发展3个方向,其中:
(一)南昌都市圈方向。重点支持南昌都市圈建设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二)省际合作方向。重点支持对接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三)苏区振兴发展方向。重点支持苏区振兴发展及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口支援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第六条 本专项内3个方向资金原则上按项目核定总投资的适当比例给予支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审批时明确的资金来源给予支持。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报本专项内3个方向年度投资计划时,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当年具体支持项目范围和要求。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组织开展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工作,其中:
(一)南昌都市圈方向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为省有关单位、相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赣江新区经发局;
(二)省际合作方向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为相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三)苏区振兴发展方向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为相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苏区办。
第九条 申请本专项内3个方向的项目,应当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取得唯一项目代码,并录入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以下简称“管理调度平台”)。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非省本级投资项目及企业投资项目需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取得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前期手续,项目绩效目标表等扫描件;
(四)项目单位对其提交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自身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未申请、使用其他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资金的书面承诺;
(五)其他材料。
第十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文件(附绩效目标、项目前期文件及资金申请报告等),并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上报时,应明确每个项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承诺项目建设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程序将投资计划、绩效目标下达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本专项内3个方向投资计划下达时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开竣工日期、项目总投资、本次下达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安排方式、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等,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须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同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足额落实到位配套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存在下述情形的,视情况予以调整,由省发展改革委作出调整决定,调整结果及时在管理调度平台中更新。
(一)项目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资金长期闲置的;
(三)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既定建设目标不能按期完成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十五条 已获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专项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本专项3个方向的资金。已安排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企业,原则上5年之内不得重复安排本专项3个方向的资金,但对同一企业实施的不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战略、政策、规划等要求,且符合本专项安排原则、支持范围的除外。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督查
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省发展改革委通过管理调度平台启动项目调度。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审批、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资金支付情况等信息,于每月5日前进行动态更新;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报送完工报告,更新管理调度平台信息并完成销项。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作为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规模和工期组织建设,加强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查。对于本专项资金,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
第十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采取督促自查、现场督导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每年2月底前,对专项3个方向投资计划和具体项目上一年度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本专项内3个方向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严格按照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作为后续安排专项的重要参考: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资金的;
(二)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管理调度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于投资计划执行、项目管理、绩效考核情况较好的地区,在下一年度安排投资时考虑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国家、省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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