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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更新时间:2011-06-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涂改发票;
    (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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