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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税务

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及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更新时间:2011-06-01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地(市)级税务机关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申请延期申报出口业务对应的出口合同或协议,属于委托出口的,应提供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代理出口协议(申请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的时限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手续。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手续。
  2.申请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申请延期理由、申请延期申报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5)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通过且审批同意后,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核准通知单》,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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