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税务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开具
更新时间:2011-06-01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税务机关受理销售方申请后,根据其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购买方出具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填写的是否完整准确;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对应内容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3.资料归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税务机关受理销售方申请后,根据其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购买方出具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填写的是否完整准确;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对应内容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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