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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税务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更新时间:2011-06-01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与申报数据一致。
  (5)重点审核单证收齐标志已经作了设置的数据是否附有核销单;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一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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