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税务
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
一、税务行政许可类项目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2.申请条件。申请印制发票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6)应建立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
3.申请手续。申请人提交申请印制发票书面报告,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同时,附送以下申请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1 |
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
各1件 |
2 |
特种行业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
各1件 |
3 |
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
各1件 |
4 |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出据的生产设备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
各1件 |
5 |
IS0-9001质量认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
各1件 |
6 |
书面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等 |
各1件 |
4.申请时限。申请人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审批权限。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
(3)决定和送达。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核发《发票准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税务文书需要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4)公告。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
(二)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行政许可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2.申请条件。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到北京市从事临时销售货物等经营活动,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必须持有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申请手续。申请人申请领购发票,应当出示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各一份,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1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
1件 |
4.申请时限。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起,可以申请领购发票。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审批权限。使用经营地发票的行政许可由税务所决定。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申请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主管税务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审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申请的发票票种信息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中的货物数量等是否相符。
②实地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货物数量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的是否一致。
(3)决定和送达。主管税务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送达税务文书需要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4)公告。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
(三)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行政许可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2.申请条件。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必须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且发票使用量较大;并且能够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
3.申请手续。申请人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1 |
书面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 |
2件 |
4.申请时限。无。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审批权限。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行政许可由区县分局决定。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征收管理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条件。
②审查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是否符合规定的样式、规格和要求。
(3)决定和送达。区县分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送达税务文书需要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4)公告。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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