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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税务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应如何办理免税手续

更新时间:2011-05-30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此表您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下载中心下载或在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领取。为给您提供便利,在您办理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代您打印《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车主身份证明,包括: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提供机构证明及其中文译本(原件及1份复印件)。

    2、外交人员,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应为外交部核发的“外交官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二)车辆价格证明,包括: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原件及1份复印件;报税联原件)或有效凭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2、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或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三)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包括: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税务机关应核发及退还的资料

    (一)核发的资料,包括: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1份)。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副本。

(二)退还的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以上资料,除所有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机构证明中文译本外,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均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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