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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应如何办理免税手续

更新时间:2011-05-30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纳税人应自购置之日起60日内,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业务科)(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甲11号)办理免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此表您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下载中心下载或在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领取。为给您提供便利,在您办理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代您打印《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具的该车辆已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二)车辆价格证明,包括: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原件及1份复印件;报税联原件)或有效凭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2、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或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三)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包括: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税务机关应核发及退还的资料

    (一)核发的资料,包括: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1份)。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副本。

(二)退还的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以上资料,除所有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具的该车辆已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证明外,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均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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