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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税务

集贸市场发票使用规定

更新时间:2011-05-30

1、窗口零份发票填开的范围。

凡在集贸市场内经营并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摊位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方可向集贸市场发票窗口申请填开零份专用发票。

凡不在集贸市场内经营但需要临时使用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填开零份专用发票时,必须提供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2、窗口零份发票填开的条件。

发票窗口应对申请填开零份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进行严格审查、核对,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律不得填开零份专用发票。

①贩卖走私物品;

②倒卖国家珍贵文物史料;

③出售国家严禁猎捕的珍禽、珍兽、珍贵水生动物等稀有动物和严禁采伐的贵重药材、珍贵树木以及受保护的益鸟(虫);

④贩卖或出售国家严禁出售的物品(如黄色淫秽报刊、杂志、录音、录像带、光盘等);

⑤出售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

⑥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或无任何证明。

3、零份发票窗口管理制度的要求

凡设立发票窗口的集贸市场、有关税务所和委托代征税款单位,应该建立以下制度。

①专用发票使用、登记、保管制度;

②专用发票填开、监督、管理制度;

③专用发票窗口上岗工作责任制度;

④专用发票窗口工作人员执法考核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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