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税务
宣传文化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1-06-01
一、部分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符合条件的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
政策规定摘要:(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4)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5)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6)部分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部分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部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1.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区中的新华书店。
2.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二、文化体制改革单位和文化企业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古旧图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
四、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13%)
政策规定摘要:(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图书、报纸、杂志。
(二)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五、文化体制改革单位和新办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摘要:(一)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
政策规定摘要:(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4)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5)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6)部分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部分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部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1.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区中的新华书店。
2.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二、文化体制改革单位和文化企业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古旧图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
四、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13%)
政策规定摘要:(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图书、报纸、杂志。
(二)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五、文化体制改革单位和新办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摘要:(一)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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