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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性技术的两种模式

更新时间:2011-06-23
        虽然美日等国都有集中资助共性技术研究的部门,但其性质却不相同。可分为两种模式
  一种是由政府行政部门集中管理。政府行政部门负责计划和经费的管理,但本身并不从事共性技术研究。由其下属的国家研究机构承担基础性共性技术研究任务。如日本的METI及其下属的AIST。
  第二种是由国家研究机构集中管理和资助。这类机构不仅负有管理职责,同时也承担研究基础性共性技术研究任务。如美国的NIST和加拿大的国家研究委员会(N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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