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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性技术的组织模式

更新时间:2011-06-23

组织模式综述

  对不同层次的共性技术,政府采取的组织形式不同。

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关键共性技术是对整个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共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的突破能带动多个产业的技术升级,有助于国家在某些关键技术领域或产业形成优势,具有很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政府往往通过设立专项计划,或非政府的专门组织予以支持。

支持基础性共性技术研究

  ——国家研究所(院)
  基础性共性技术是指测试测量以及标准等技术,这类技术为产业技术进步提供了必需的基础性支撑。为弥补市场失灵导致的基础性共性技术供给不足的问题,政府主要通过设立专门的国家研究所(院)来承担这类研究,由政府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经费。如,美国的NIST、加拿大的NRC和日本的AIST等。

专项计划

  专项计划一般用于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中的高风险高回报的前瞻性和探索性研究。

设立非政府的专门组织

  各国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组织来突破关键共性技术。与专项计划相比,这种组织形式有三点不同:
  首先,从研究阶段看,这种形式资助的共性技术比专项计划更接近市场应用,其跨越的研究阶段比较宽,可以直接到中试和试验性生产阶段。
  其次,由非政府的专门机构管理运行。这类机构一般由产业界完全负责管理,或由产业界参加管理,政府在其中只起监督作用。
  第三,主要采取两种模式运作。一种是设立政府拥有大部分股份的组织,由政府提供长期稳定的经费,如日本的关键技术中心。另一种是由政府资助、企业组成的研究联合体,其中政府经费不超过运行经费的50%,而且政府经费是有期限的。两种模式的共同特点是在机构成立的初始阶段,政府予以全部资助。
  由于主要用于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因此专项计划和设立专门组织这两种模式可视为实施共性技术“高端政策”的主要手段。

两种性质

  一种是由政府全额拨款的政府内设部门。如美国的NIST和加拿大的NRC。其人员和经费管理等完全依照政府行政管理制度执行。另一种是由政府提供大部分经费的非营利性组织,如日本的AIST。

两种研究领域

  在研究领域上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只从事测量测试和标准等基础性共性技术研究,如美国和日本的国家研究所。另一种除承担基础性共性技术研究外,还从事生物技术、电子通讯技术等产业技术研究。如加拿大韩国的国家研究所。

共同特征

  从各国情况看,虽然国家研究所在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存在差异,但具有两个共同之处。
  政府支持共性技术研究的4种组织模式比较
  首先,由政府提供全部或大部分经费,不要求自负盈亏。美国和加拿大政府提供了全部研究经费;即使在进行了独立法人制度改革的日本,政府也只对研究机构采用了企业会计制度,却不要求自负盈亏。
  其次,国家研究所负有与产业界进行技术合作,以及向产业界进行技术转移的职责。
  支持一般共性技术研究的组织模式
  一般共性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没有关键共性技术大,市场失灵程度也相应较低。政府往往通过颁布相关法律和政策或提供部分资助的方式,鼓励企业间、企业与国家研究机构和高校进行合作研究。如美国纺织业的AMTEX研究联合体和美国政府设立的工程研究中心。
  基础性共性技术和一般共性技术政策可被视为政府支持共性技术研究的“基础政策”。这类政策的出台并不针对于特殊的技术领域或产业,而具有普遍适用性,影响面也更广。其政策效果在于为促进产业界的共性技术研究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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